三条鲜活的生命,无故失去,政府为什么不给予调查
事故简要:
2013年8月8日,晚上7点40分,长兴县白岘乡罗岕村三位村民在桥边乘凉时,被正在桥边作业的吊车吊臂砸中,三人不幸身亡。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照《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十条: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
事故发生至今已有半年之久,居然没有任何一方责任人上门致歉,也没有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出具事故调查结果。作为受害方金毅、金程跃父子的家属,认为该事故有以下几位责任方及相关责任,
发包方:长兴县白岘乡罗岕村委会
责任:1.作为村委本身就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为什么没有做一点安全防护工作。
2.又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也应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为什么没有做一点安全防护工作。
3.该工程作为政府工程为什么没有正常发包,而承包给无相关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员。
4.该施工在晚上7:40居然还在作业,为什么没有制止。
5.该事故发生以后,两个人压在下面为什么不积极组织抢救,直至半小时后才由村民俞炳满叫来铲车才把受伤者救出。
承包方:王利等人
责任:1. 作为承包方,居然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
2. 作为承包方,却雇佣了没有操作吊车资格的驾驶司机。
3. 作为承包方,明知吊车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底盘螺栓缺少,驾驶室后机舱用大量石头,水泥砖块压重),为什么还让这样的吊车继续作业。
4. 作为承包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居然没做一点安全防护工作。整个一天的施工过程中,有大量的村民在围观,居然也不劝阻。
5. 作为承包方,为什么发生事故后没有积极组织抢救,而是在事故发生半小时以后才由村民俞炳满叫来铲车才把受伤者救出。
6. 作为承包方,事故发生以后及善后处理,居然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一点安慰与道歉,良心何在。
肇事司机:王建林
责任:1.没有相关的吊车操作资格
2.作为吊车的车主,吊车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底盘螺栓缺少,驾驶后机舱用大量石头,水泥砖块压重。为什么不进行整修,难道不知道会发生事故吗?
3.大量的村民在施工过程中,在周边围观,作为吊车司机和车主,为什么不劝阻村民不要围观。
4.事故发生以后,作为肇事者,为什么不积极组织抢救,而是逃离事故现场。
5.作为肇事司机,事故发生以后及善后处理,居然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一点安慰与道歉,良心何在。
造成如此严重恶劣的后果,长兴县法院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其有期徒刑4年,这显然是重罪轻判。
综上所诉,作为三责任方,不管那一方,如果能做那么一点点安全措施,也许就不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作为三责任方,不管那一方,如果能第一时间积极组织抢救的话,也许能挽救死者俞炳祖、金毅的生命,那就不会成为较大事故了。也就不会让一个美好的家庭失去一对父子啊!
希望湖州市浙江省政府能秉着“四步放过”原则对这起事故进行公证,公平,负责的调查。请给死者家属一份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