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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颉丰义 荆 娴 新野报道
自本刊236期记者调查版以“昔日伙伴‘反目成仇’ 股权纠葛将何去何从?”为题的新闻刊出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此事的普遍关注和重视,而随着更多媒体的介入,2013年9月24日“王超案”的第二次开庭也吸引了更多民众的眼球,案件在此基础上取得了新一轮的进展。
案件回顾》》》》》
今年5月,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泓源水业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超提起了公诉,而原告则为其昔日伙伴吴克龄。
吴克龄,汉唐证券董事长,前琼能源的董事长,汉唐证券与泓源系的实际控制人。而接掌泓源水业的王超,则是吴克龄担任琼能源董事长时的总经理,两人是多年的老搭档。
泓源水业,2004年1月在深圳成立,注册资本4亿元,其股东分别是上海泓源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瀚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的泓兆、泓禧两家公司。
海南润达是泓源系在水务领域大收购的第一个操盘手。2002年9月11日,其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签约,由润达出资1.47亿元人民币收购日供水能力40万立方米的黄河水厂51%股权,改组为济南鹊华制水有限公司;2003年1月,海南润达出现金5500万收购聊城水务集团下属出引、供水所有优质资产55%股权,组建了聊城润达。
据检方起诉书显示,2004年,王超通过隐瞒的方式将持有的聊城润达55%的产权以6200万元(与被告方认定的5500万金额有出入)的价格转让给海南瀚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0月份更名为海南瀚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瀚博”),并获得了聊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2006年初,王超又通过非法途径使海南瀚博与香港江河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聊城润达55%的股权以3300万元低价转让。此后,王超指令将其中的3044万元股权转让款转入了自己所控制的海南创源等公司的账户,并未支付给泓源水业致使泓源公司遭受5200万元的重大损失。
检方起诉书还称,王超在担任泓源水业及聊城润达法人、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泓源水业应当从聊城润达获得的2004年度、2005年度投资固定回报(泓源水业5500万元投资额的7%收益,每年385万元)共计770万元占为己有或抵顶自己的债务;此外,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超还利用担任济南鹊华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该公司分3笔挪用4000万元用于自己和其弟王小波实际控制的海南泓波公司注册验资,于当年12月28日转回鹊华公司1000万元,其余用于营利活动,后于2006年10月份归还。
案件进展》》》》》
此案在今年8月第一次开庭。历经四天的庭审结束后,公诉人认定既定证据可确实、充分证明王超涉嫌三项罪名成立,但综合辩护人辩护及王超本人的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9月24日,“王超案”再次开庭审理。在这次庭审中,公诉方和辩护方围绕的重点依旧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价格、真伪、合法与否等,双方也在此次庭审中出示了各自关于王超“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方面新的补充证据,证据主要以书证和人证、证言为主。
此次庭审,公诉方提供的补充证据在书证上主要有光大银行的支付款凭证和鹊华、玉清公司章程及会议文件等,而在证人证言上则包括付刚、崔好发、孙庆贤、郭丹强等聊城水业高管关于“没有参与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所持有聊城润达水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海南瀚博投资咨询公司”的陈述。
而辩诉一方则对公诉方出示的补充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均予以了反驳。
反驳的内容主要有股权转让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付款)、收购价格(是公诉方认定的6200万元还是被告方认定的5500万元)、合同真伪(字迹是否来自王超本人)、证人效用性(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真实)等多个方面存在的矛盾和不实。
而王超本人在辩论中则特别强调了“自己不是泓源的实际控制人;部分文件上的签字非本人笔迹;案发地不在南阳”等方面的内容。
而在最后的辩论环节,公诉人表示其提供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王超涉嫌三项罪名成立,并建议法庭判处王超20~25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而辩护人则表示该案中仍旧存在诸多证据矛盾、证据不实等问题,而公诉人再次向法庭提供补充调查证据的行为本身也证明公诉人已经认为截止第一次开庭休庭已经提供的证据并非确实充分、并不能认定王超涉嫌犯罪,所以依据“疑案从无”的原则应判王超无罪。
庭审结果》》》》》
公诉、辩护双方在经过近七个小时的辩护后,在审判长的法槌下再次休庭。
“这个案子审结至少还需要一段时间。”新野县人民法院宣传科宋科长对此表示。
双方辩论的几大焦点问题:
焦点1、转让股权的价格究竟是多少?
公诉人给出的卷宗中显示的股权出让金额为6200万元,而辩护人给出的证据则认定其转让股权的金额为5500万元,对此公诉、辩护双方存争议。
焦点2、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到底是什么?
公诉方给出的卷宗显示,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分三次支付。而辩护人给出的证据则认定股权转让的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对此公诉、辩护双方存争议。
焦点3、王超的签名是否为亲笔?
公诉方提供的股权出让价格为6200万元的合同中有王超的亲笔签名及盖有王超的办公印章,但王超本人及辩护人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并要求法庭对王超的笔迹进行司法奠定。
焦点4、工商登记档案的真实性是否有保证?
公诉方在此次庭审中出示了工商局的登记档案,并以此作为王超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之一,但辩诉人对此持反对态度。辩诉人认为,工商局只是登记管理部门,并不负责文件真伪的核实,所以工商局的登记档案并不能作为相关证据出示,对此公诉、辩护双方存争议。
焦点5、公诉方的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和效用性?
公诉方在此次庭审中出示了自称是来自于聊城水业高管付刚、崔好发、孙庆贤、郭丹强等人的证人、证言,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所持有聊城润达水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海南瀚博投资咨询公司的事宜。但辩护人对此提出质疑,称孙庆贤当时并非聊城水业高管,其言词不应作为证据采用;而检方在1个工作日内对7名当事人进行取证的情况也与常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