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这是一篇本人在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二审后接受某报社记者的访谈记录,由于该记者在访谈前就有言在先:“本次访谈内容未必能够通过审核见报,暂时请勿外传”。所以本人偷懒了二天。
今接到该记者电话声称抱歉……
因此本人对此记录做些修订和完善,作为该事件的一个阶段性回顾和小结,同时也作为对广大支持和关注该事件网友的一个汇报和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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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好,司马!谢谢你抽时间接受我们的采访。上次在上海二中院一审庭审结束后的那次简短的采访,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见报,还要请你理解。
你好,你好。这个当然能理解,所谓官声如风,媒体如草——特色。哦,对不起,希望你不要介意。
2. 呵呵……这次的采访内容能否见报说实话我们还不能确定,所以,所以你是否能够暂时不要外传?如果不能见报我们也会作为历史资料整理存档……
没有问题。其实所有关注该事件的公众都是这段历史的见证人嘛。
3. 好好好,那我们就这样说好了。请问司马,您对这次信息公开行政上诉案的判决结果怎么看?
一审和二审的败诉,我并不感到意外,
原因在于我们都知道民告官,即使群众依法行政起诉政府,也许在法律程序上会中规中矩,但结果通常并不取决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引用,而在于政府和法院对各种综合因素的通盘考虑。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法律要服务于政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嘛。体现到今天这个行政案子,我个人的看法就是:政府和法院曲解、片面理解法律规定恰恰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您可能注意到我没有在法院二字前加上前缀“人民”,是的,在官民对立的行政诉讼案上,法院往往没有体现“人民”二字的意义。
当然,我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感到了一些失望,失望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法院对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诚信社会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思想认识差距。希望今后在十八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文化领域的改革措施推动下,不久的将来会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至于这次上海二中院以及上海高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造成了什么样的法制社会建设示范意义,我建议您可以去看看上海高院官方微博@浦江天平 在2013-11-18以及2013-2-19这二天的对该案判决结果新闻发布内容,其后面的公众留言基本反映了公众对此判决结果的表态。
4. 您不觉得既然走法律途径了,就应该尊重法律,尊重判决结果吗?
呵呵,您这个问题存在着逻辑谬误:尊重法律并不能等同于尊重判决结果。不是吗?
无论胜诉败诉,我们都应该尊重法律,但我个人认为并不意味着等同于尊重判决结果。
在这次诉讼前我就表过态:我们应该相信法律,但我未必相信法官;我们应该相信政策,但我未必相信政府。
这样的社会具体实例你们做记者的肯定了解得比我多……
5. 我们都知道您并不是专业律师,您这种自己打民告官行政诉讼官司的决定是否意味着有些不够慎重?或者会辜负您的支持者的信任?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我个人的理解是:
如果法律是公正的,并且得到执法者尊重、敬畏的,民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诉讼活动还要请律师干吗?
如果法律是可以被执法者任意曲解的,民众就是请个大律师团也是白搭。
几百年前包拯坐堂的开封府上咱们也没看见有大律师出场嘛……
尽管如此,我并不建议完全没有行政诉讼经验的群众自己动手去起诉政府,原因不细说。毕竟不是每一个群众都具有十多次打行政诉讼官司经验的。
6. 我们记者在参加这次庭审的旁听过程中了解到,您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的是上海萌芽杂志社在1999年主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的评奖信息,您为什么不直接向萌芽申请?而要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呢?有人说你这种诉讼是“搭桥”?
这个问题解释起来有些敏感。
原因在于,上海市作家协会以及下属单位萌芽杂志社,其机构主体的法律属性我们无法界定:
根据对公开资料的调查了解:作家协会以及杂志社的组织性质属于“人民团体”;机构登记属于“国家事业编制”;作家协会还属于“沪委办发”的许可;机构资金来源执行全额政府财政拨付;上级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委宣传部;
如果你能注意到这次上海高院的驳回判决理由,就能理解,法庭采纳的判决理由第三条就是被上诉人代理官员几乎要用大白话说出来的那句潜台词:“萌芽杂志社不归我们政府管!他们信息也就不属于政府信息!”
其实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政企不分”。
您作为记者,对于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体制应该比我们普通群众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
其二,上海市作家协会以及萌芽杂志社没有设立信息公开责任部门;
其三,根据相关法律,上海市人民政府“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也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在我们国家的现行体制下,我能理解政府的无奈和委屈。
所以尽管这次的行政诉讼败诉了,但我们却得到了我们预期的结果:
既然上海高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明确了上海市政府管不了,那就明确了应该归上海市委管!上海作协和萌芽无论属于什么样的机构性质,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为总得有上级部门管。这也给我们后期的依法维护公众利益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
这就是我们起初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原因。而如果直接向上海市委提出信访和控诉,对不起,没有法律依据。
7. 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上海市人民政府都反复提到过这样一个答辩理由:“新概念作文大赛只是一个文化方面的作文比赛而已,就像是“中国好声音”,所以相关的评奖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对此你好象并没有反驳,您是怎么看待这个说法的?
是的,我确实没有当场反驳。
对于这种观点我也不能反驳,否则我会严重鄙视自己的智商。
我认为在庄重、严肃的法庭上,应该是参与者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如果对这种观点去辩驳,那还不如去农贸市场和摊贩去吵架。我宁愿善意地相信政府官员说出这样的观点是由于对被诉公开信息的性质完全缺乏了解。
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主办方为国家事业单位萌芽杂志社以及国内七所著名高校,获奖者可获得被保送、高考加分、提前录取进入上述高校的奖励。我们都知道国家的高等院校的招生录取至今仍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
特别应该说明的是:国内高校的自主招生政策是从2003年开始全面实施的,1999年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当时并无自主招生政策。
一个拿国家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资源作为奖励措施的文化活动,您觉得能够和“中国好声音”、“快男快女”“最大个头土豆”之类的比赛相提并论吗?
8. 那么您所申请公开的这个信息究竟有什么具体意义呢?
我们都看到了一个奇怪的社会现象,在最近几年的文化界以及舆论界,一直存在着对知名作家韩寒的写作能力的争论和质疑,其中根本的原因在于韩寒的文学创作起步于曾经在1999年获得了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而根据广大网友的调查和资料检索,主办大赛的萌芽杂志社在其1999年第5期的《萌芽》杂志上刊登的获奖者名单上,显示的参赛者上海松江二中的韩寒获得的是社会组一等奖。根据当时的大赛规则,作为在校学生的韩寒不具备参加这个组别竞赛资格。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上海萌芽杂志社有责任对这种重大信息错误做出正式说明和纠正。公众也有权力要求萌芽杂志社做出纠正并对纠正结果举出合理的依据。
很遗憾我们没有看到上海萌芽杂志社对这个涉及公众利益的错误信息作出任何反应。
所以我们申请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澄清客观事实,平息社会舆论纷争,督促与帮助政府充分掌握舆论主动权,同时也给知名作家韩寒一个真实客观的评价。
9. 终审判决结果是否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了?我们想对您做个政府服务满意度小调查:您对上海市的司法环境以及法官们的工作表现做个简单的评价?
结束?不,这才哪儿到哪儿啊?
所谓的“二审”判决,也就是你提到的终审判决,在法律上意味着判决结果立刻生效。但是当事人还存在法律救助手段和措施:1、申请二审法庭判后答疑,要求法庭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2、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些都是我们后续的法律措施,原因在于我们认为,尊重法律的前提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具备合法依据和理由。
关于您的小调查,我的感受是:上海的法院很漂亮,空调温度很合适,真皮坐椅很舒服,还提供饮用水。
法官的业务能力精熟,沟通能力较强。这与案子的判决结果无关,原因就不细说了。
同时也深刻地体会到:十八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很迫切,而且任重道远。
10. 我们注意到在新浪微博等自媒体上有不少网友一直在关注着你的诉讼行动,您觉得你这种行政诉讼具有哪些方面的社会意义?
依法行政,规范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一直是党和政府强调的政治改革大方向。
然而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的性质界定与边界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差别。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每一个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都能得到公众的关注,至少能够起到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作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普法”。
当然,公民需要普法,政府和官员也需要普法。
网友们的普遍关注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1、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程度与规范性;2、萌芽首届新概念评奖信息的真实性;
我认为广大网友们关注这一事件的现象充分的体现了我们这个社会的正确价值观,也就是你们在报纸上经常提到的“正能量”。
不是吗?
11. 我们看到有网友在微博上评论你这种行为完全是一种借题发挥的炒作,您怎么看待这种声音?
我也经常看到这种评论,在这种评论的启发下,前一阵子俺找了家文化传播公司,打算请这家公司帮俺如此炒作一下,结果被一位美女主管给哄了出来:
“大叔,你一不是演员、二不是模特,三不会唱歌,四不会走台,又不出书还不做淘宝卖A货,也不缺老伴找对象……你要炒作干嘛?你这不是摆明了来砸我公司招牌捣乱嘛……”
结果让俺郁闷了好几天,记者同志,你有关系好的炒作团队没有,帮俺介绍介绍?
12. 也有网友议论您这种涉及到文化界名人诚信话题是小题大做,为什么不去抨击贪腐现象?
我严重怀疑这种观点是从公交车上被反扒警察逮住的小偷那里抄袭来的。
13. 有网友认为作家的写作是一件很隐私的工作,即使与人合作或者部分代笔也并不违法,您为什么要这样花费时间精力穷追不舍呢?
关于文学作品的创作问题,确实有这样的观点,我也看到了甚至有“代笔算什么,还有人代孕呢”这样的说法。
必须指出的是,这是在偷换概念:
文学作品的署名是权利转让或过渡的问题,文学作品的创作是作者创作能力的问题;他人的作品自己署名出版也许并不违法,但是以此为宣传夸大署名人的创作能力并且作为包装推销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就是一个欺骗公众和消费者的问题……
在我个人看来,违法了。
至于在社会诚信和传统道德方面,这种欺骗公众的行为更应该被追究,而且不需要注意时间的长短。
在哲学意义上,个人诚信是一种利他行为,缺乏了社会监督与公众的自觉接受监督,社会诚信就缺乏了生存的基础,社会文明也就荡然无存。
所以我们都应该对社会丑恶现象穷追不舍。
另外,我希望通过你们的这次采访再次明确表达我的立场: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涉及文学作品的代笔问题,只是需要明确一个事实:在上海萌芽杂志社主办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中,参赛者韩寒究竟获得的是什么类别的一等奖?以及为什么?
就这么简单。
14. 我们都知道您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十多年之前的事情了,您为什么还要旧事重提揪着不放呢?
你没听说过给一个十多岁的孩子做DNA鉴定吗?和你开个玩笑。
我认为涉及到公众利益以及社会诚信问题的历史事实不存在保质期的限制。
15. 有许多公众认为当年的韩寒的成功具有反教育体制的意义。
我不这样认为。
客观地评价,我们国家的现行教育体制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这种教育体制的教育功能是明确、有效的。但是,如果把一个学习考试七门红灯高中留级的学习障碍孩子包装成文学天才试图反对、推翻现行教育体制,无疑是企图废除教育功能和否定学习的作用。
您愿意这样教育你的孩子吗?
16. 现在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您的诉讼请求,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您在这件事情上的努力已经失败了?
当然不是失败。在我看来,是成功。至少我们已经得到了我们想要的结果:
国法管不了,那么就是党纪管的事情了。
我认为,党和政府对于这种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评奖信息的错误、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导致对政府以及文化界主流作家群体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评价的公众事件,应该落实主动纠错机制,以充分掌握舆论主动权。
17. 能不能透露一些你下一步还有哪些计划和打算?
如果你们报社能够让这次的采访见报,并追踪报道,我就全盘告诉你……
呵呵,开个玩笑。
关于本次行政诉讼,我在刚才已经谈到过了,我们会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1、申请判后答疑;2、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就是北京欢迎您了。
第二、根据此次诉讼的生效判决结果,依据党纪条例向上海市委、市委宣传部提出信访申请。
第三、针对萌芽的新概念评奖信息,依据《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向上海市作家协会、上海萌芽杂志社申请“档案社会利用”,如遭拒绝,立刻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由于2013年12月我们四十位公民集体联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公开萌芽杂志社历年来保送、加分、提前录取的获奖者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我们将在近期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我们打算组合志同道合的网友,采用正规出版评论文学作品、拍摄微电影等等一切合法扩大影响方式,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这个促进社会诚信体现当代正确价值观的事件中来。
还有……我好象说得有些多了?
18. 您对这样的行为有信心吗?
当然有!
已经发生的一些迹象足以鼓励我们的信心。我可以试举二例:
一、关于知名作家韩寒的新概念获奖问题。2013年11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主办的@中国文明网 将韩寒列入“影响中国文化的十个人”之中,经过我们36位新浪、天涯、搜狐的网友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宣部舆情信息局反映,现在中国文明网已经全部撤除了关于韩寒的介绍内容。
二、在国内主流媒体长期忽视关于韩寒新概念获奖信息问题的现实状况下,数日前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了作者曹长青的文章《日本“韩寒”被揭露之后》,我建议你去阅读一下。
以上这些都是积极的信号。所以我们也就有了足够的信心。毕竟社会诚信的进步才是历史的洪流嘛。
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
如果你不能意识到2013年的党中央与之前有什么进步,你就不会预见到2014年的中国将可能发生什么事情!
19. 谢谢您能够接受我们的采访,希望您能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希望您生活愉快。
应该是我要谢谢你们,对于采访该事件所付出的努力。
同时我也真诚地建议你们应该去采访一下上海萌芽杂志社以及相关负责人,多角度多方位的全面反映这个社会普遍关心的公众事件……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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